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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巢笨nana雪糕停产了吗(解析雀巢商标被撤销)

小虎 / 2022-04-09 17:02:02

 

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不服北京知产法院作出的商标申请驳回行政纠纷,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雀巢公司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的行政程序、被诉决定关于商品类似方面的认定均不持异议,并向原审法院提交引证商标四在“巧克力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书、引证商标五在“婴儿奶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等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雀巢商标被撤销,其他引证商标不能作为证据,“笨NANA”系近似


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发布于第162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四在“巧克力饮料”商品上的使用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至本案审理终结,引证商标四在“巧克力饮料”商品上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并公告,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雀巢公司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认为诉争商标系美术作品,其表现形式独特,整体上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案外人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的与诉争商标标志相同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亦应被核准注册。

雀巢商标被撤销,其他引证商标不能作为证据,“笨NANA”系近似


引证商标四在巧克力饮料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且诉争商标与“NANA”商标亦不构成近似商标。


北京高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相同或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雀巢公司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不持异议。


引证商标四在巧克力饮料商品上的注册以及引证商标五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均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诉争商标由经艺术化设计的中文“笨”及英文“NANA”组成,对于中国相关公众而言中文更容易被识别,故“笨”为诉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


引证商标一二为“笨笨”,引证商标三为“超级笨笨”。引证商标一、二、三完整包含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志。

雀巢商标被撤销,其他引证商标不能作为证据,“笨NANA”系近似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如果同时使用在牛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其来源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雀巢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与本案引证商标并不相同,由于商标审查受到形成时间、形成环境、在案证据情况等多种条件影响,其他商标的申请、审查、核准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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